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23條 法規: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入所及出所 第23條 被收容之少年移送感化教育機構者,應附送調查表、身分單及觀護鑑別之紀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