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21條 法規: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入所及出所 第21條 少年觀護所非有該管法官或檢察官之通知,不得將被收容之少年釋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