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19條 法規: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二章 組織 第19條 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醫事人員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進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