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67條 法規: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矯正學校之實施 › 第二節 教學實施 第67條 矯正學校畢(肄)業學生,依其志願,報考或經轉學編級試驗及格進入其他各級學校者,各該學校不得以過去犯行為由拒其報考、入學。前項學生之報考、入學事宜,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其權責範圍內協助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