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66條 法規: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矯正學校之實施 › 第二節 教學實施 第66條 前條學生欲至學籍所屬以外之學校繼續就讀者,得於其出校前,請求矯正學校代向其學籍所屬之學校申請轉學證明書。學生之轉學相關事宜,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其權責範圍內協助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