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63條 法規: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矯正學校之實施 › 第二節 教學實施 第63條 學生於各級教育階段修業期滿或修畢應修課程,成績及格者,國民教育階段,由學生戶籍所在地學校發給畢業證書;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由學生學籍所屬學校發給畢業證書,併同原校畢(結)業生冊報畢(結)業資格,送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