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59條 法規: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矯正學校之實施 › 第二節 教學實施 第59條 矯正學校各級教育階段學生之入學年齡,依下列規定:一、國民教育階段:六歲以上十五歲未滿。二、高級中學、高級職業教育階段:十五歲以上十八歲未滿。前項入學年齡得針對個別學生身心發展狀況或學習、矯正需要,予以提高或降低。前項入學年齡之提高或降低,應由矯正學校報請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