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55條 法規: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矯正學校之實施 › 第二節 教學實施 第55條 矯正學校對學生之輔導,應以個別或團體輔導之方式為之。一般教學部,每週不得少於二小時;特別教學部,每週不得少於十小時。前項個別輔導應以會談及個別諮商方式進行;團體輔導應以透過集會、班會、聯誼活動、社團活動及團體諮商等方式進行。輔導處為實施輔導,應定期召開會議,研討教案之編排、實施並進行專業督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