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4條 法規: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矯正學校隸屬於法務部,有關教育實施事項,並受教育部督導。檢察官及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就有關刑罰、感化教育之執行事項,得隨時考核矯正學校。第一項督導辦法,由教育部會同法務部定之。前項考核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