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23條 法規: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二章 矯正學校之設置 第23條 教導員負責學生日常生活指導、管理及課業督導業務,並協助輔導教師從事教化考核、性行輔導及社會連繫等相關事宜。教導員應就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優先遴任之:一、具有少年矯正教育專長者。二、具有社會工作專長或相當實務經驗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