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44條 法規:少年輔育院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五章 教育及管理 第44條 在院學生得接見親友及發受書信。但院長認為有妨礙感化教育之執行或學生之利益者,得禁止之。前項接見,每週不得逾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經院長特許者,得增加或延長之。學生發受書信,訓導組組長得檢閱之,如發現第一項但書情形,得不予發受或命刪除後再行發受。學生接見規則,由法務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