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43條 法規:少年輔育院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五章 教育及管理 第43條 在院學生應斟酌情形予以分類離居。但有違反團體生活紀律之情事而情形嚴重者,經院長核定,得使獨居。前項獨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七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