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2條少年輔育院於學生入院時,應查驗少年法庭之裁定及交付書,並核對其身分證件。少年法庭交付執行感化教育處分時,應附送該少年及其…
- 第23條學生入院時,應製作調查表,並捺印指紋及照相。
- 第24條學生入院時,應行健康檢查;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暫緩令其入院,並敘明理由,請由少年法庭斟酌情形送交醫院,或交其父母或監護…
- 第25條學生入院時,應檢查其身體及衣物。女生之檢查,由女訓導員或調查員為之。
- 第26條學生入院時,應告以應遵守之事項,並應將院內各主管人員姓名及接見、通訊等有關章則,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
- 第27條學生出院時,應於核准命令預定出院日期或期滿之次日午前,辦畢出院手續離院。
- 第28條學生出院後之保護事項,應於初入院時即行調查;將出院時,再予復查;對於出院後之升學或就業輔導,預行策劃,予以適當解決。學生…
- 第29條停止感化教育執行交付保護管束之學生出院時,應報知該管少年法庭,並附送在院之鑑別、學業、習藝及其言行紀錄。
- 第30條學生在院內死亡者,應即報知檢察官檢驗,並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領取屍體,經通知後滿二十四小時無人請領者,埋葬之。前…
- 第31條死亡學生遺留之金錢、物品及其應得之獎金,應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最近親屬具領。逾一年無人請領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
- 第32條在院學生逃亡者,除報知檢察官查緝外,應報告主管機關,並報知少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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