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7條 法規: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法制目 第二章 組織 第7條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前項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主席未指定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申評會主席,不得由該級主管機關首長擔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