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6條 法規: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法制目 第二章 組織 第6條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委員會議,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召集之;專科以上學校申評會委員會議,由校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召集之。前項委員會議經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請求,召集人應於二十日內召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