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5條 法規: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法制目 第二章 組織 第5條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由機關首長遴聘教師、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該地區教師組織代表及組成申評會之主管機關代表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前項教師組織代表,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評會,由直轄市、縣(市)教師會推薦;在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由全國教師會推薦。申評會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