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2條 法規: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法制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教師申訴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教師申訴之主管機關,於軍事、警察校院及矯正學校,除資格檢定及審定外,分別為國防部、內政部及法務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