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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法制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教師申訴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教師申訴之主管機關,於軍事、警察校院及矯正學校,除資格檢定及審定外,分別為國防部、內政部及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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