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13條 法規: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法制目 第四章 申訴之提起 第13條 申訴人不在受理申評會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但有申訴代理人住居受理申評會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申訴相關行為者,不在此限。前項扣除在途期間,準用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