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 第7條 法規: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第7條 公立大專教師申請採計國內外私人機構服務年資提敘薪級者,得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其年資是否採計及得提晉之薪級數。前項教師申請採計國外私人機構服務年資,應附國外任職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驗證有困難者,得採認原任職機構負責人或部門主管簽署之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