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 第6條 法規: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第6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所稱性質相近,指原任職務性質與擬任教學科目相近,其工作經驗確為教學所需。大專教師職前曾任公立醫院作業基金進用醫師年資,其與現職性質相近之認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本條定義的名詞 性質相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