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二項年資之採認,於辦理年終(度)考績(成、核)者,均以年終考績(成)或成績考核為準;未辦理年終(度)考績(成、核)者,配合其進用方式,以曆年制、學年制或會計年度制為採計基準;非以曆年制、學年制或會計年度制進用者,以任職期間為準。
不足一年之月數不得合併計為一年予以採計。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累積滿一年,以月為計算基準。
但同一月份不得重複計算。
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 第4條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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