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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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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21條
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21條
法規:
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第21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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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各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彙整各該機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幼兒園)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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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給予涉訟輔助之教師,於刑事訴訟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或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四條予以不起訴處…
第16條
教師依規定應繳還涉訟輔助費用而未能一次繳還者,經涉訟輔助學校或幼兒園同意,得以分期方式攤還。
第17條
教師經涉訟輔助學校或幼兒園以書面限期繳還涉訟輔助費用,屆期不繳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18條
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及民事訴訟,於訴訟程序終結前死亡,其依法律得提起或承受訴訟之人,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申請涉訟輔助費用。教…
第19條
下列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之涉訟輔助,準用本辦法之規定:一、各級學校校長、運動教練、兼任教師、代課教師、代理教師、專業科目教師…
第20條
各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彙整各該機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幼兒園)受理之涉訟輔助案件及其處理情形,併送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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