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20條 法規: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第20條 各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彙整各該機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幼兒園)受理之涉訟輔助案件及其處理情形,併送教育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