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7條 法規: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第17條 教師經涉訟輔助學校或幼兒園以書面限期繳還涉訟輔助費用,屆期不繳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