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6條 法規: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第16條 教師依規定應繳還涉訟輔助費用而未能一次繳還者,經涉訟輔助學校或幼兒園同意,得以分期方式攤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