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7條 法規: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第7條 聘任人員已辦理住宅輔購貸款,依第四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隨業務移撥新職機關者,依原核貸年限償還,並由政府繼續編列預算貼補差額利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