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法規: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母法 第一章 總則 › 第二節 退撫給與之提存準備及管理 第6條 教職員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繳付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費用,由服務學校於每月發薪時扣收,並即彙繳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教職員失蹤期間,依相關待遇法令發給全數本(年功)薪額者,仍應由服務學校按月繼續扣收退撫基金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