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辦理二次以上退休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各年度可辦理優惠存款金額、利率及每月退休所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先按各次退休金種類,分別依其適用之規定,計算各次退休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之每月退休所得。
二、前款各次退休之每月退休所得合計後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按其全部審定退休年資依法計得之每月退休所得上限金額。
超過者,依其適用之扣減項目及順序規定,照各次退休時間先後依序扣減。
前項第二款所定全部審定退休年資依法計得之每月退休所得上限金額,應以其各次退休中經審定之最高本(年功)俸(薪)額及所適用較高之退休所得替代率規定為計算基準。
第一項教職員各次退休處分有不同處分機關者,先由各處分機關分別依所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各次退休之每月退休所得後,再由退休時間較後之處分機關計算各次退休之每月退休所得合計總金額及其全部審定退休年資依法計得之每月退休所得上限金額,並通知其他退休處分機關依其計算結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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