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4條教職員請領退休金及資遣給與,屬教職員之專屬權利,除下列情形外,不得由他人代為申請及領受:一、年滿六十五歲而拒依規定辦理屆…
- 第65條教職員或其遺族依本條例申請退撫給與之案件,應由各該案件之主管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
- 第66條本條例所定退撫給與,一律採金融機構直撥入帳方式為之,並依下列規定發給:一、一次退休金及首期月退休金經主管機關審定後,自退…
- 第67條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百分之…
- 第68條教職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其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依下列規定支給:一、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應領之退撫給與及…
- 第69條教職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但教職員之退休金依第八十三條規定被分配者,不在…
- 第70條教職員或其遺族因法定事由發生,或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而應暫停、停止、喪失請領權利,或有機關(構)誤發情事,而溢領或誤領相…
- 第71條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教職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於行蹤不明或發放機關無法聯繫時,應暫停發給退休金、撫卹金或…
- 第72條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教職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而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 第73條教職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等權利,應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請求權時效內為之。教職員離職後,轉任公、民營單位或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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