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71條
第四章 退撫給與之支(發)給、保障及變更 › 第一節 退撫給與之發給
第71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教職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於行蹤不明或發放機關無法聯繫時,應暫停發給退休金、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並通知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一併暫停發放優存利息,俟其親自申請後,再依相關規定補發。
第四章 退撫給與之支(發)給、保障及變更 › 第一節 退撫給與之發給
第71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