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
但教職員之退休金依第八十三條規定被分配者,不在此限。
退撫給與之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撫給與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退撫給與領受人有冒領或溢領情事者,支給或發放機關應就其冒領或溢領之款項覈實收回,不受第一項及前項規定之限制。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69條
第四章 退撫給與之支(發)給、保障及變更 › 第一節 退撫給與之發給
第6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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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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