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11條 法規: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 第二節 退撫給與之提存準備與管理 第11條 退撫基金之運用及委託經營,應由專責單位進行專業投資,並按季公告收支及運用情形。本條例所定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運用事項及前項專責單位型態,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以法律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