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第8條 法規: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第8條 舊制發放機關得基於人事服務需要,與領受人適時聯繫,以示關懷並了解領受人近況;必要時應提供適切之協助。領受人僅領受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定期退撫給與者,由其原服務學校依前項規定辦理領受人之聯繫事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