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第6條 法規: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第6條 退撫新制實施前定期退撫給與領受人之資料查驗及註記結果,由退撫整合平臺於每月二十日傳送至雲端服務平臺;新制發放機關於每月二十日自雲端服務平臺擷取查註資料,作為定期發放退撫給與之參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