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第18條 法規: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第18條 各定期退撫給與支給機關得不定期派員抽查各機關發放資料,並與提供查驗資料機關查證資料比對;其有不符,應通知發放機關查明更正之。各定期退撫給與支給機關對發放機關之回復仍有疑義時,得請發放機關提供當年度發放清冊及傳票,以供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