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 第4條 法規: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第4條 教師於同一年度因相同事蹟,依本辦法獲頒不同類別獎金者,僅得擇一領取,不得重複;有重複領取者,應主動繳回或由發給機關(構)學校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返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