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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教師於同一年度因相同事蹟,依本辦法獲頒不同類別獎金者,僅得擇一領取,不得重複;有重複領取者,應主動繳回或由發給機關(構)學校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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