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退休並支領展期月退休金之教職員,自退休生效日至開始領取月退休金前之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按主管機關審定之退休年資、退休金計算基準及退休生效時待遇標準計算之每月月退休金(包括月補償金),計入每月退休所得內涵後,依前條及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計算養老給付可辦理優存金額。二、依法定優存利率計算每月優存利息。兼領展期月退休金之教職員於開始領取月退休金前,按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得之養老給付,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