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免徵營業稅認定辦法 第4條 法規: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免徵營業稅認定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產業及科技目 第4條 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運動賽事,以於我國境內舉辦且對外公開,並經各該運動賽事之主管機關備查者為限。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各該運動賽事之主管機關備查文件,應副知主管稽徵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