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運動精英獎獎勵辦法 第3條 法規:體育運動精英獎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3條 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資格者,得由下列機關(構)、學校及團體推薦:一、中央機關(構)。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三、全國性運動團體。四、直轄市、縣(市)體育及運動(總)會。五、各級、各類學校。六、媒體機構。中央主管機關得召開會議辦理推薦作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