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7條 法規: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7條 體育紛爭仲裁庭(以下簡稱體育仲裁庭)由體育仲裁機構自接獲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選定體育仲裁人組成之,以選定三名為原則,或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得僅選定一名。體育仲裁庭由三名組成時,至少應有法律專業及體育專業之體育仲裁人各一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