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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運動部
綜合規劃目
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32條
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32條
法規:
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類別:
行政 › 運動部 › 綜合規劃目
第32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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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體育仲裁機構應訂定辦理體育仲裁事項之組織、議事及相關執行規定,報本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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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因財產權而申請體育仲裁之事件,應按其體育仲裁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下列基準逐級累加應繳納之體育仲裁費用:一、新臺幣六萬元以…
第27條
體育仲裁費用,由申請人於申請時預繳於體育仲裁機構。
第28條
當事人於體育仲裁人選定前申請撤回體育仲裁者,當事人得請求退還已繳納體育仲裁費用之全額。當事人於體育仲裁人選定後,第一次詢…
第29條
抄錄費、翻譯費、郵電費、運送費、證人之出席費、通譯之出席費,鑑定人之鑑定費及出席費或其他有關體育仲裁程序之必要費用,依實…
第30條
體育仲裁事件之申請人不依本辦法規定繳納體育仲裁費用,經體育仲裁機構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不受理其體育仲裁申請。
第31條
體育仲裁機構應訂定辦理體育仲裁事項之組織、議事及相關執行規定,報本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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