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30條 法規: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30條 體育仲裁事件之申請人不依本辦法規定繳納體育仲裁費用,經體育仲裁機構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不受理其體育仲裁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