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29條 法規: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綜合規劃目 第29條 抄錄費、翻譯費、郵電費、運送費、證人之出席費、通譯之出席費,鑑定人之鑑定費及出席費或其他有關體育仲裁程序之必要費用,依實支數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