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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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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
第8條
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 第8條
法規:
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
類別:
行政 › 運動部 › 競技運動目
第8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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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就業輔導所需費用,由運動部運動發展基金支應,並應循各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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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績優運動選手,分類如下:一、特優運動選手:(一)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之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獲田徑…
第3條
績優運動選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就業輔導;已輔導者,應予以撤銷: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績優運動選手之就業輔導措施如下:一、輔導擔任大專校院專任教師、專業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二、提供師資…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下列各款所定措施,辦理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一、特優運動選手: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六款逕予輔導擔…
第6條
績優運動選手符合第二條各款資格,且無第三條所定情形者,得檢附取得第二條各款資格之證明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就業輔…
第7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就業輔導所需費用,由運動部運動發展基金支應,並應循各該年度預算程序完成後,始得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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