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4條 營利事業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以符合下列規定者為限,得以費用列支:一、選手營養費。二、教練指導費。三、課業輔導費。四、運動科學支援費。五、運動防護費。六、訓練器材裝備費。七、參賽報名費。八、移地訓練費。九、選手零用金。十、參賽旅運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