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 第12條 法規: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12條 依本辦法接受捐贈或核轉捐贈之學校、機關、團體、運動事業,應妥善管理及運用捐贈款,並將核轉捐贈之對象姓名、受贈金額、日期、指定捐贈項目及辦理情形,於捐贈、舉辦或核轉後三十日內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公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