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 第5條 法規: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產業及科技目 第5條 學校依第三條規定申請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經費申請表,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前項補助,以下列項目為限:一、報名費。二、門票。三、交通費。四、保險費。五、住宿費。六、消耗性器材費(例如加油打氣用途者)。七、雜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