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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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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
第24條
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 第24條
法規:
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
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2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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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本辦法所定本部應辦理事項,本部得委任、委託相關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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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各級主管機關得不予輔導或獎助;已核准輔導或獎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得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返還…
第19條
依本辦法規定接受各級主管機關經費補助而從事研發取得各該權利者,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外,其權利歸屬申請單位。前項…
第2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另定補充規定。
第21條
本辦法所定申請單位申請輔導或獎助之事項,得依本條例授權訂定之其他法規申請獎勵、輔導或補助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民間機構…
第22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積極配合推動國家體育政策及運動產業發展計畫者,得由本部提供相關輔導或獎助。
第23條
本辦法所定本部應辦理事項,本部得委任、委託相關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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